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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土部将进一步深化土地审批改革
添加时间:2016-04-01

  为了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国土资源部调控和监测司巡视员董祚继表示,推动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,可以进一步提高效能、激发活力,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一环。一段时间以来,国土资源部门结合简政放权,通过简化环节、优化流程、压缩时限、特事特办,土地审批明显提速。在肯定成绩的同时,也要清醒看到,现行土地审批制度仍有改革完善的空间。首先,审批环节仍然偏多。建设项目从选址立项到落地开工,即使不把土地规划计划、占用基本农田等间接审批计算在内,直接审批环节就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、耕地占补平衡、先行用地审批、农用地转用审批、土地征收审批、土地供应审批等,相关部门还有城市规划许可、占用林地审批、占用海域审批等。
  其次,审批层次仍然偏高。除村民建房和乡镇企业、乡村公益设施建设外,其他建设占用土地均需报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审批,其中涉及占用基本农田、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、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,以及土地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批次用地,需报国务院审批。
再者,重复审查仍然偏大。不仅部门之间存在交叉、重复审查,而且用地预审、农转用审批、征地审批、供地审批几乎都涉及到审查供地政策、规划计划、用地标准、占补平衡、补偿安置、社会保障等事项。
  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审批问题,涉及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、两种土地公有制权能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等,需与相关改革相统筹,并要调整相关法律规范,短期内难以一步到位。可考虑先行整合建设用地预审和农用地转用审批,设立“土地用途转用许可”,主要审核建设用地是否符合规划计划、供地政策、用地标准和补充耕地方案,在项目批准、核准前完成;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、核准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,土地用途转用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许可,其他建设涉及土地用途转用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许可,许可文件向社会公示。
  土地征收审批权一律下放省级政府,以取得土地用途转用许可为前提,在项目批准、核准后进行;省级政府定期调整征地补偿标准,报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;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,由市县政府根据省级政府的规定,在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。
  这一改革设想如果实施,既可大幅提高审批效率,也可加强土地用途管控,并可强化地方政府征地责任,随着信息化监管手段不断加强,应当说已具备实施条件。
来源:21世纪经济报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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